汾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2018年决算公开说明

来源:汾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2020-11-25 10:48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吕梁市委、吕梁市纪委和汾阳市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市委工作部门、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委等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在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工作。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巡察工作。
    4、负责全市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吕梁市委、吕梁市纪委监委和汾阳市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5、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6、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本市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参与起草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8、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9、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乡镇(街道)纪委、市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10、完成吕梁市纪委监委和汾阳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11、除以上职责、职能转变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履行职责。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汾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处级单位,属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设事业单位有:审计中心、举报中心、信息网络中心;汾阳市委巡察办是正科级单位,属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截止2018年年底共有在职人员90人,其中:行政人员73人,事业人员14人,参公人员3人。
二、部门2018年主要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在吕梁市纪委监委和汾阳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汾阳市纪委监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按照市委要求,以党建工作为统领,坚决捍卫党的路线、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切实维护人民利益,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定不移推动管党治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强化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确保党的决策部署精准落实。
    一年来,通过压实压紧“两个责任”,全面推进全市的从严治党工作。选调各类专业干部充实纪委监委人员力量,科学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有了新进展。重点围绕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监督检查,持续巩固拓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开展了民生领域惠民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巡察,有序推动巡察工作取得新进展。此外,市纪委成立工作专班,持续开展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专项治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部门决算单位主体构成
      本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本单位2018年决算包括本机关决算、中共汾阳市委巡察办决算、审计中心决算、举报中心决算、信息网络中心决算。
四、决算收支总体情况及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总收入985.90万元,支出888.31万元。2018年总收入1349.21万元,均为财政拨款收入,支出1521.96万元,均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18年收入比上年增加363.31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412.07万元。支出比上年增加633.65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584.82万元。
(一)收入决算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49.21万元,比2017年决算增加363.31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412.07万元,主要原因是成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人员增加及人员调资。
    2、政府性基金 0万元,比2017年决算增加(减少) 0万元 。
    3、 财政专户 0万元,比2017年决算增加(减少) 0 元。
(二)支出决算
  2018年总支出1521.96万元,比2017年决算增加633.65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584.82万元。其中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1521.96万元,比2017年决算增加633.65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584.82万元。主要原因是成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人员增加及人员调资。
    1、基本支出1452.29万元,比上年888.31万元增加563.98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成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人员增加以及巡察办开展两轮异地巡察工作。
    2、项目支出69.67万元,比上年0万元增加69.67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设备购置及第一书记(派驻贫困县开展工作)工作补贴。
(三)本年度变化较大的科目情况说明
    2018年工资福利支出885.92万元,比上年决算增加392.94万元,主要原因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及成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人员增加及人员调资;2018年商品服务支出443.44万元,比上年决算增加314.01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案件业务量增加,增设了谈话室监控系统、周界监控系统、自动停车场系统以及巡察办开展两轮异地巡察工作。
五、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60.62万元,其中办公费39.28万元,印刷费4.80万元,邮电费6.83万元,差旅费173.30万元,维修(护)费69.12万元,租赁费0.45万元,培训费2.35万元,劳务费32.28万元,福利费12.1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7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5.35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22.82万元,办公设备购置17.66万元,专用设备购置98.72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0.8万元。
六、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本年政府采购预算70.39万元,实际采购70.39万元,其中货物采购40.89万元,服务采购29.50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资产合计656.07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19.6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8.24 %;固定资产536.44万元,占资产总额的81.76 %;无形资产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0%;在建工程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0%。
    1、固定资产情况
    经盘点统计,本单位固定资产总量为536.44万元。其中:土地、房屋及构筑物0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0%;通用设备541台(件)270.37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50.40 %(汽车7辆52.92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9.87%;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0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0%);专用设备8台(套)183.48 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34.20%(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0台0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0%);文物陈列品0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0 %;图书档案306册1.39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0.26%;家具用具装具动植物81.19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15.13%。
    2.无形资产情况
    本单位无无形资产。
    3.在建工程情况
    本单位无在建工程。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2018年涉及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1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8.33万元。主要用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设备购置。
九、本年度“三公经费”支出
(1)招待费支出0万元 比上年减少0万元,增减变化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减少行政运行成本。
(2)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4.72万元,比上年增加11.08万元,主要原因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增加车辆编制;比年初预算增加2.56万元,增减变化原因是新增了巡察办,公务用车使用量增加。
(3)公款出国出境0万元 ,比上年减少0万元。增减变化原因是:本年度未发生出国出境费用。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名词解释)
    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