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为群众办理相关事务时,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人为划分办理时间,致使办事群众多次往返,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张涛应负直接责任。2019年1月,张涛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分管副局长武钟涛被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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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汾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漠视群众利益被问责